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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营科技企业税务筹划案例
日期:2014年10月17日 浏览[2410]


某一新办民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,将营业执照办妥后,发现公司有很多税务问题需要解决,随即聘请了一家税务中介公司进行税收筹划,其基本思路如下。
  一、甲公司的背景资料

  1.甲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:主营“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”。兼营“设备制造、销售”。

  2.该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证,因为兼营设备制造、销售业务,企业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,但目前还没有办理。

  3.经过从企业负责人处详细了解得知:该公司共有三项专利(发明人为董事长)同时拥有某领域的专业技术秘密,能够为其他企业提供专项技术和技术咨询等。设备的制造业务实际是根据客户的需要,从生产厂家购置零备件在客户现场进行简单装配,组装成整机后销售给客户,这一块业务毛利率很低,只有8%,而且不能取得完整的增值税购进***凭证。

  4.该公司已经与一家工业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,但是,合同的格式和相关条款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“技术转让”合同签订。

  二、筹划方案

  1.该公司设备制造、销售业务实际上是代购代销业务,该公司可以将经销业务改为代购货物行为,在技术上指导客户进行组装。因为该公司业务符合代购货物行为,即财税字〔1994〕26号文件规定,第一,受托方不垫付资金;第二,销售方将***开具给委托方,并由受托方将该项***转交给委托方;第三,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,并另收取手续费。这样,按照规定,代购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,该企业不需要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也就不需要按照销售额的6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,只需要按照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%的营业税,由于计税依据的明显差异,该企业的税收成本明显降低。

  2.按照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〈***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,发展高科技,实现产业化的决定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9〕273号)规定:“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(以下简称‘四技收入'),免征营业税。”如果企业业务范围属于文件规定的“四技收入”,同时,技术合同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,认定为技术开发(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)合同,企业提供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5%的营业税。

  从甲企业的业务来看,其完全符合文件规定的内容,只是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需要进一步规范,同时,筹划成功的关键是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在科技主管机关登记认可,因此,甲公司要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规范文本修订已经签署的合同,并将技术合同的签订纳入公司的规范化要求。需要提出的是,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,必须是与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,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(或开发)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***上的。也就是说,单独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。如果企业有应税项目,应当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开单独核算。

  通过筹划,企业不但避免了办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手续、不需缴纳增值税。同时,由于科技开发合同收入减免营业税,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。而且该公司属于新办企业,按照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1994〕1号)规定,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暂免征收所得税。超过30万元的部分,才依法缴纳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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