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登录:蚌埠邦尼会计服务有限公司-官方网站! 蚌埠会计公司 | 网站地图
 
零风险、保密性强、专业性强、资源丰富、合理收费、对客户负责
服务热线:17755260727
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注册 资产评估 审计验资 财务代帐 税务服务 企业年检 联系我们
当前类别:税务服务
 
税务服务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-> 税务服务  
 
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
日期:2014年10月17日 浏览[2027]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
 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,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营改增)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,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原适用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7〕95号)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,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
  二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)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%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,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,计算公式如下:

  应缴费额=销售额×3%

  三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,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。

  四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,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。

  五、根据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1〕111号)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,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
  六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,仍按照《财政部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7〕95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七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财政部   国家税务总局

  2012年8月29日

  打印 | 收藏 | 关闭
 
蚌埠邦尼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 版权所有(©)2014 [ 皖ICP备11003351号 ]  电话:13955253216 17755260727
邮箱号码:2280643601@qq.com  地址:凤凰国际写字楼1205室(东海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对面)  皖ICP备15026531号 技术支持:华迅网络